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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张北县乾**责任公司、姚**与被告张家口市**司桥西支行、第三人张家口**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赵*与张**、大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施工地点在大庆市红岗区(大**五厂高速口处)。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案应属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该案由涉案工程的实际所在地红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吉林市**限责任公司与永吉县北大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2004年原告通过招标方式承建了被告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原告主张依合同约定建设了朝族村、官地村、鸦鹊村、头道村、桄子沟村的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其建设的是各村的水泥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建立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被告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属于原告告诉的被告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u0026rdquo;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被告都要求明确,原告告诉的被告错误,属于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

  • 田林**输局与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林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林县交通运输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油**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张**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从一审庭审笔录、二审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发现在张彭*与张**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涉诉工程地下室工程价格每平方米1200元,但在发包方与张彭*结算工程款时按每平方米600元进行结算,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数额支付工程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应向原告

  • 王**与江苏丰**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河南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中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与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新证据问题。十九冶公司虽然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申请再审,但其并未提交新证据。故,十九冶公司的该申请事由不成立。二、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问题。十九冶公司在一审中提交其自行委托滨州天力**责任公司作出的《惠民**限公司中国十九冶总承包工程部分工程项目截至终止施工日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欲证明涉案工程造价合计8324932.52元,其中施工费为4055971.53元。经庭审质证,四**公司对该鉴定报告不服,于2013年10月15日

  • 贺**、胡**与黄*、溙昌金、惠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贺**、胡**与被告黄*、溙昌金、惠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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